2008年3月3日星期一

"陳冠希事件”之我見

由農曆年開始,”陳冠希淫照”這單新聞佔據了各大小報章的頭版及娛樂版,也成為拜年時親戚間的話題。


這件事洐生了極多討論,報紙上很多專欄作家都發表了意見,電視節目有評論,學校要將之製成教材,《明報》讀書版嘗試引導讀者以主流以外的角度思考此事。很早以前已在報上讀到郭繾澂的意見,我很贊同他的見解。他說大多數罵淫照事件當時人的人都忽略了一些"簡單顯淺的道理",節錄部分如下:


(1)侵犯別人的私隱,未經當事人同意,是不道德的;
(2)侵犯他人私隱,認為他人私隱中不道德,是自己不道德在先;
(3)男歡女愛,只要已屆合法年齡,喜歡怎樣,在沒影響他人情況之下,是他們的事;
(4)你對偶像的期望,是你個人的事;期望有偏差,也是你個人的事,可以自我調整,與他人無關;
(5)被侵犯私隱的,與公眾利益無關,應是受害者;
(6)受害者,應予以同情,至少不應加倍傷害;
(7)盜取他人私隱,是盜竊行為,不應縱容;
(8)即使在合法途徑之下,取得他人私隱,仍是不道德行為;
(9)如自己不道德地窺探他人私隱,沒權批評他人私底下不道德;
(10)誰都有權使用拍攝工具拍下個人私隱;
(11)不小心泄露個人私隱,只算不小心、不智,不等同發布罪;
......
(18)選擇性執法只是不公平,不等於非法行為就是合法。


網民罵阿嬌虛偽,家長罵阿嬌”教壞細路”。我的意見是,明星的形象是經過娛樂公司悉心包裝的,就像包裝任何一件商品那樣,他們在公眾前的言行要符合他們的形象,不由得他們不”虛偽”。維持形象是他們的工作,記者硬要問他們有否在某某家過夜,是否和某某拍拖,你叫他們怎樣誠實地回答?你們覺得受騙,便以後不買她的唱片,不看她的戲好了,不用以極難聽的語言罵她。無論她私底下是否濫交,她在這件事上的確是受害者。偶像不是公共財產,他們的私人生活,是無須向大眾交待的。


在整件事中,最令我反感的是傳媒。最”教壞細路”的其實是傳媒,不是陳冠希和阿嬌。


黎堅惠在今期< >內說得好,她說:


”沒有經授權就將之刊登甚至編輯為照片集來圖利,這樣的人竟然覺得自己有資格罵當事人虛偽,發展至此已經脫離照片內容本身,而是某些人的行為,令香港人蒙羞,多少人躲在”網民”這個身分之下為所欲為,不負責任,將人性最差的層次發揮得淋漓盡致。傳媒天天靠網民搜刮內容,網民成為了內容供應商,它當然要把網民捧到天上去......


誰對誰錯其實很明顯,至於陳冠希有沒有錯,在道德審判官面前他當然錯啦,但道德由誰定,那些罵他的家長,竟然將管教子女的責任全數推在商品偶像身上,這些偶像擺在明是經理人娛樂公司捧出來賺你錢的,你容許子女去捧場也就算了,如今他們貨不對辦,你想投訴可以,但竟然說他教壞閣下的仔女,有這樣的父母就有怎麼樣的下一代,香港的前途可以預見。


......你自然會想想這班年輕人的父母或這個社會的知名人士,又究竟樹立了怎麼樣的榜樣給他們呢?...... 一個怎樣的社會就孕育出怎麼樣的新一代,何必突然道貌岸然,加入投石頭的行列,用石頭把他們擲死?”


家長說不知道怎樣向子女解釋他們的偶像在私底下有這樣的行為,為何唱兒歌的純情姐姐私底下拍淫照。


怎樣解釋?不就是告訴他們偶像是經過包裝的,偶像不是聖人,所以我們不應盲目崇拜偶像嗎?之前家長拼了命做的,不是叫子女不要沉迷偶像嗎?現在偶像的真面目被揭開了,正好告訴子女偶像只是凡人,為何又說偶像教壞細路,為何說難以解釋?


各位父母其實不應該買<<壹周刊>>、<<東周刊>>等八卦雜誌和某幾份報紙回家,它們其實比淫照遺害更深。


P.S. 雖然如此說,但覺現代做人父母甚艱難,對子女的性教育要很早進行,又要解釋這個社會的奇人奇事。香港的小孩已經越來越欠缺童真了。


(這是我的個人意見,你們或許不同意,歡迎留言表達意見,但不要漫罵。我不想在這裡出現罵戰呢~)


1 則留言:

  1. 我也同意拍這些照片是兩人的私事, 其實明星們不用特別去向公眾交代.
    不過他們為了保飯碗, 所以才迫不得已向公眾交代. 明星們在此事上都幾可憐. 傳媒在此事上也是在推波助瀾, 沒有圖文並茂的報導, 我相信大部份人都不會知道此事. 我很討厭那些假道學的偽君子, 一邊罵淫照主角, 一邊找出更多的淫照來看/發布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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